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电话交换机灯泡
ZBK73002-85
本标准适用于电话交换机内作为发光信号用的白炽灯泡。
1 型号、主要尺寸和基本参数
1.1 灯泡的主要尺寸应符合图1规定。
图1
1.2 灯头(型号为T6)的结构应符合图2。固定在绝缘头上的两个导体应采用黄铜片制造。用于亚热带的灯泡,其黄铜片应镀镍。灯头质量应符合GB2797-81《灯头总技术条件》的规定。
图2
1.3 灯泡的型号、光电参数及寿命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注:(1)光通量维持率为灯泡燃点至70%平均寿命时的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之比。
(2)平均寿命按全部被测灯泡寿命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2 技术要求
2.1 玻壳应洁净、透明,无影响使用的缺陷。
2.2 导丝应牢固的焊接或熔接在灯头的内侧面上。
2.3 灯头与玻壳的粘接必须牢固。经粘接强度试验后,灯头不应与玻壳松脱。
2.4 灯头与玻壳应在同一轴线上,允许偏离度以灯泡在自垂力下能顺利通过量规为限。
2.5 灯泡应能承受115%额定电压的短时间过电压冲击而不损坏。
2.6 灯泡在经受-60℃~+70℃的温度变化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2.7 灯泡在温度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条件下放置48小时后,灯头不应有锈蚀现象。
2.8 包装好的灯泡应能经受得住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施加的频率为每秒15次、振幅为2.5毫米的振动各10分钟。
2.9 灯泡玻壳的温升与环境温度相比不得超过:
对HJ6-0.06、HJ12-0.1、HJ18-0.045、HJ24-0.04、HJ24-0.1型灯泡为120℃;
对HJ48-0.045、HJ48-0.085、HJ60-0.04、HJ60-0.07型灯泡为150℃。
3 验收规则
3.1 为了检验灯泡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制造厂应进行交收试验、例行试验及型号试验。
3.2 每批灯泡均应进行交收试验。灯泡经存放七昼夜,并经交收试验后合格后才能提交给订货方。
同时提交验收的同一型号的灯泡为一批,受试灯泡应在提交验收的批量中均匀抽取。
交收试验项目及试验顺序应按表2规定分组进定。
表2
交收试验灯泡的不合格数若超过表2规定,则认为该批灯泡没有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制造厂在锡除不合格品以后,应按不合格项目加倍重新复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批灯泡为不合格。
3.3 例行试验每季度进行一次,从交收试验合格的灯泡中均匀抽取。
例行试验的项目及按表3规定分组进行。但2、3组受试灯泡必须从经过第1组试验合格后的灯泡中均匀抽取。
表 3
注:光通量维持率不合格按寿命不合格计。
例行试验的灯泡的不合格数若超过表3的规定,则应以加倍数量的灯泡按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认为例行试验的结果为不合格。在消除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和得到合格的例行试验结果以前,应停止生产和发货。
3.4 在灯泡的材料、结构或工艺等有所变更时,或在生产中断半年以上又要恢复生产时,都必须进行型号试验,以检验灯泡是否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3.5 根据订货方的要求,例行试验和型号试验记录可提供给订货方。
4 试验方法
4.1 灯泡的尺寸(1.1条)有精确度为±0.05mm的通用量具检验。灯头尺寸(1.2条)用通用量具或专用量规检查。
4.2 玻壳质量(2.1条)、焊接质量(2.2条)、灯泡标志(5.1条、5.2条)和包装质量(5.3条;5.4条)用外观法检验。
4.3 灯头与玻壳的同轴性(2.4条)用图2所示量规检验。
图3
4.4 检验灯头与玻壳的粘接(2.3条)是否牢固时,在灯头两个黄铜片的顶端中心部位装上直径各为0.5mm的软铜丝,在两根铜丝之间加上1kg(10牛顿)的张力,两铜片均不得与玻壳松脱。
4.5 检验灯泡过电压冲击性能(2.5条)时,是将灯泡直接接入115%额定电压下1分钟进行检验。
4.6 灯泡的光电参数(1.3条)按GBn152-81《白炽灯泡光电参数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测量初始值时,应首先在额定电压下老炼30分钟。测量时,灯泡应垂直燃点,灯头在上。
4.7 玻壳温度(2.9条)的测量方法是:在额定电压下燃点5分钟后,用半导体温度计或热电偶测量灯头与玻壳顶之间的温度。
4.8 检验灯泡的机械可度时,将两盒(100只装)受试灯泡分别以垂直和水平方向紧固在振动试验台上,按第2.8条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完毕后,按第3.3条的规定,从每盒内各抽取10只灯泡进行通电检查。
4.9 灯头的耐潮湿性能(2.7条)是将灯泡放在温度为40±2℃,相对湿度90~95%的潮湿试验箱内48小时后,用外观法检验灯头是否有锈蚀现象。
4.10 灯泡的耐高低温试验(2.6条)的方法是将灯泡在非工作状态下,交替放入低温(-60_10℃)及高温70±5℃)试验箱内各2小时后,再在室温下放置30分钟,然后通额定电压检查灯泡能否点燃。
4.11 寿命试验(1.3条)时,灯泡在自由空间用额定电压或135%额定电压燃点。燃点时,电源电压波动不应大于2%。电源一昼夜应关闭两次,每次熄灭时间不小于15分钟。熄灭时间不作灯的寿命计算。寿命试验应在直流或频率为50赫芝的交流电下进行。当灯泡燃点至125%平均寿命或相应的加速试验的等效时间(见表4)时,则认为寿命试验完毕。
在额定的135%电压下进行加速寿命试验时,其等效寿命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L0-在额定电压下的寿命;
L1-在加速寿命试验电压下的等效寿命;
V0-额定电压;
VI-加速寿命试验电压;
n-寿命试验指数;
k-寿命试验系数。
n、k值见表4
表 4
5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5.1 在灯泡上应有清晰而牢固的下列标志:
a.制造厂商标或代号;
b.灯泡型号或规格,也可采用表5中规定的代号*。
*:不推荐采用代号。
表 5
5.2 包装物上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商标或名称;
b.灯泡型号;
c.本标准编号;
d.灯泡数量;
e.灯头型号;
f.包装日期;
g.其它。
5.3 包装盒内应有格框,防止灯泡相互碰撞。一个包装盒内可装100只灯泡。盒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5.4 在外包装箱上应注有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中有关要求的标志。
5.5 灯泡运输时,应防止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
5.6 灯泡贮存库温度不应低于5℃,相对湿度不高于80%,室内无腐蚀性气体。
5.7 用户在遵守本标准规定的使用和保管条件下,灯泡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从用户收到灯泡之日算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一轻局提出,由北京电光源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宝鸡灯泡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淦泉、周文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