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频道

灯头总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灯头总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a for lamp capa
UDC 621.8.032.8
GB 2797-81
本标准适用于螺口式、插口式、圆筒式、凹式、插脚式和预聚焦式灯头。
1 型号、主要尺寸和技术要求
1.1 灯头的型号和主要尺寸应符合GB 1405-78《灯头型号命名方法》、GB 1406-78《螺口式灯头的型式和尺寸》、GB 1407-78《插口工灯头的型式和尺寸》、GB 2800-81《预聚焦式灯头的型式和尺寸》、GB 2799-81《插脚式灯头的型式和尺寸》及GB 2798-81《圆筒式和凹式灯头的型式和尺寸》的规定。
1.2 灯头的壳体应采用钢、铝合金或黄铜制造,插口式灯头的销钉应采用钢或黄铜制造,接触片和插脚用黄铜制造。
注:荧光灯灯头(G5和G13)的壳体可用塑料制造。
1.3 灯头的绝缘体应采用玻璃、陶瓷、塑料、胶木、玻璃纤维或胶布板制造。在高温下工作的灯头应采用耐热绝缘体。
1.4 钢制灯头的表面应镀锌,镀层厚度不小于6μ。铜制灯头表面应进行抛光处理。也可根据用户要求,灯头表面镀镍或镀铬,镀层厚度不小于3μ。
1.5 灯头外表面的镀层应均匀、光亮和牢固,不得有起皮等现象。灯头内表面的镀层不得有露底及锈蚀现象。
1.6 灯头在温度为40±5℃,相对湿度为90~95%的条件下存放48小时后,其外表面不应有锈蚀现象。
1.7 灯头表面应洁净,不得有杂色、铜绿、油泥、镀液痕迹或较重的水迹。
1.8 灯头的壳体不应有皱纹、裂纹、缺损和明显的形变,插脚不得有划伤、折皱或其它妨碍灯头正常通过量规的缺陷。
1.9 灯头的绝缘体与壳体、接触片(插脚)及销钉的连接应牢固。销钉不得有晃动现象。
1.10 灯头的绝缘体不应有影响机械强度和电性能的裂纹和缺损。
1.11 插口式、螺口式、预聚焦式和圆筒式灯头的绝缘体和壳体之间,应能承受表1规定的压力。
表1

448-1.GIF (2368 字节)

1.12 插口式灯头的销钉和壳体的连接部位应能承受表2规定的剪力而不变形和损坏。
表2

449-1.GIF (2182 字节)

1.13 双插脚和多插脚灯头的插脚应能承受0.12kgf·m的扭力矩作用而不松动。

1.14 插口式、预聚焦式(双触点)、双插脚和多插脚式灯头的壳体每一触点(插脚)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气候条件下不应小于50MΩ,在潮湿气候条件下不应小于2MΩ。

1.15 灯头的接触片接触片和壳体间的电绝缘强度,应能承受表3中的规定的50周交流电试验电压。

表3

449-2.GIF (1650 字节)

2 验收规则
2.1 为了检验灯头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灯头应进行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
属于交收试验的项目有:1.1、1.2、1.3、1.4(镀层厚度除外)、1.5(镀层牢固度除外)、1.7、1.8、1.9和1.10条;属于例行试验的项目有1.4(镀层厚度)、1.5(镀层牢固度)、1.6、1.11、1.12、1.13、1.14和1.15条。
2.2 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均在制造厂进行。交收试验的灯头由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从每批生产的灯头中均匀地抽取0.1%(最少100只)进行。批量小于1万只的灯头,抽检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注:对月产量大于1万只的灯头,每昼夜生产的同一型号灯头为一批;对月产量小于1万只的灯头,同时提交验收的同一型号灯头为一批。
2.3 交收试验的结果,如有5%的被检灯头不符合交收试验项目中的任何一条时,则应抽取加倍数量的灯头按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者,则需将生产的全部灯头按不合格项目进行逐个检验,剔除不合格品。
2.4 例行试验的灯头由制造厂技术检查部门从交收试验合格的灯头中均匀地抽取,抽取的数量不少于40只。批量小于1万只的灯头,抽取数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试验分四组进行,每组取1/4抽取数量的灯头。
第一组:试验第1.4(镀层厚度)和1.5(镀层牢度)条。
第二组:试验第1.6条;
第三组:试验第1.11、1.12和1.13条;
第四组:试验第1.14和1.15条。
2.5 例行试验结果,如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灯头不符合例行试验项目中的任何一条时,则需抽取加倍数量的灯头按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者,则该批灯头不合格。此时应停止生产和验收,已验收的应停止出厂,并同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直到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验收。
2.6 例行试验每月不少于一次。当灯头结构、工艺过程或使用材料的变更影响灯头性能时,或当生产中断一个月以上而又恢复生产时,都要进行例行试验。
根据用户要求,制造厂可提供例行试验记录。
2.7 用户为了检查灯头的质量、包装及标志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可按照本标准的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时,应进行退换。
3 试验方法
3.1 灯头的尺寸(1.1条)用符合GB 1483-79《螺口式灯头的量规》、GB 1484-79《插口式灯头的量规》、轻工业部部标准QB 697-79《预聚焦式灯头的量规》、QB 695-79《插脚式灯头的量规》和QB 696-79《圆筒式灯头的量规》及通用量具检查。
3.2 灯头的壳体、绝缘体、销钉、接触片和插脚使用的材料种类(第1.2和1.3条)、镀层的表面质量〔第1.4条(镀层厚度除外)和1.5条〕,表面清洁度(第1.7条)和壳体的加工质量(第1.8、1.9条),用外观法、样品对比法和手试法进行检验。
3.3 镀层厚度(第1.4条)用第四机械工业部部标准SJ 1281-77《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厚度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3.4 镀层的牢固度(第1.5条)用下列两种方法试验:
a.用钢针在镀件度样的横向和纵向各划分五条间距为3~4mm的平行线(要划透镀层),再用4~5倍放大镜观察试样,无气泡、脱落等现象者为合格。
b.将被试灯头在300℃温度下烘烤5分钟,无起皮现象者为合格。
3.5 灯头的潮湿试验(第1.6条)在潮湿试验箱内进行。用外观法检验。
3.6 灯头绝缘体的质量(第1.10条)是将检验中发现的有裂纹和缺损的灯头,按第1.11条和第1.14条的要求进行试验,达到要求者为合格。
3.7 灯头的绝缘体和壳体之间应能承受的压力(第1.11条),插口灯头的销钉和壳体连接部位应能承受剪力(第1.12条)在专门的压力座和剪力试验器上进行。
3.8 插脚式灯头的扭力试验(第1.13条)在扭力矩能从零均匀地增至0.12kg·m的扭力仪上进行。
3.9 灯头的绝缘电阻试验(第1.14条)是将被试灯头在20±5℃和65±15%的相对湿度下,或在40±5℃和95±3%相对湿度下存放半小时后,通过500V直流电压1分钟后,用兆欧表测量。
试验应在灯头从潮湿试验箱内取出后10分钟内进行。试验前,应用吸水纸将灯头表面吸附的水珠擦掉。
3.10 灯头的绝缘强度试验(第1.15条),是将额定的50Hz交流电压施加在灯头的两接触片及接触片与壳体间1分钟后,无放电、击穿现象者为合格。试验时,电压由零渐渐地升到试验电压。电压的测量误差不得超过5%。
3.11 灯头的包装、标志和合格证的内容和质量(第4.1条~4.3条)用目视法检查。
4 包装和标志
4.1 灯头应集装在牢固的木箱或纸箱内。箱内应铺有防潮纸,并装有由技术检查部门签发的合格证。
4.2 每一包装箱上应注明:
a.制造厂名称;
b.灯头名称和型号;
c.灯头数量;
d.包装日期(年、月),
e. GB 2797-81
f.“防潮 ”、“小心轻放”。
4.3 每一合格证上应注明:
a.制造厂名称;
b.灯头名称和型号;
c.灯头数量;
d. GB 2797-81;
e.检查日期(年、月、日);
f.技术检查部门签章。
5 运输和保管
5.1 灯头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地震动、冲击和雨雪淋袭。
5.2 灯头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干燥通风库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灯头的库存期不应超过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北京电光源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电光源研究所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部标准QB683-78作废。

相关新闻

    无相关新闻

相关搜索

频道图文推荐
loading...